不銹鋼管超聲波探傷方法 GB 4163–84
本標準規(guī)定使用A型脈沖反射超聲波探傷儀,用聚焦探頭橫波反射法進行探傷。
本標準適用于單層無縫直簡形外徑6~76mm、壁厚0.5~6mm的不銹鋼管超聲波探傷。
本標準也可供其他鋼類的鋼管作超聲波探傷時參考,但不適于異型鋼管和極薄壁鋼管超聲波探傷。
探傷目的是發(fā)現(xiàn)破壞管材連續(xù)性的縱向缺陷。
對管材上缺陷的實際尺寸,缺陷的形成和性質均不屬本標準范圍。缺陷的評定以標準試樣的反射當量為依據(jù)。
1 標準試樣
1.1標準試樣應與被探鋼管的規(guī)格相同,化學成分、表面狀態(tài)和熱處理工藝相似。標準試樣不得有自然缺陷。
1.2標準試樣內外壁人工槽可以分別刻在兩根管上。內外壁刻有人工槽的標準試樣可在人工槽加工好后用適當方法連接,連接后應符合4.1的條規(guī)定。外徑不大于12mm的內壁人工槽由供需雙方協(xié)商確定。
1.3人工漕可在標準試樣全長中部的內表面或外表面加工。
1.4人工槽為縱向槽口,其橫截面形狀可為U型、V型(V型缺口須標出角度)或矩形。當由于人工槽橫截面形狀不同引起爭議時,應以U型槽作為評定標準。
1.5根據(jù)人工槽的幾何尺寸分為1~5級五個級別的探傷標準(見下表)。
mm
級別 | 尺寸 | ||||||
長度 | 深 度 | 寬度 | |||||
規(guī)定值 | 允許誤差 | 占壁厚百分比 % | 最淺深度 | 允許誤差 | 規(guī)定值 | 允許誤差 | |
1 | 5 | ±O.3 | 3 | 0.07 | ±0.007 | ≤0.15 | ±0.02 |
2 | 7 | ±O.5 | 5 | O.07 | ±O.007 | ≤O.15 | ±O.02 |
3 | 10 | ±0.5 | 7 | 0.10 | ±0.01 | ≤0.2 | ±O.02 |
4 | 25 | ±1 | 10 | 0.15 | ±0.015 | ≤0.3 | ±O.03 |
5 | 100 | ±1 | 15 | 0.20 | ±0.02 | ≤0.4 | ±0.04 |
注:最大深度不大于0.6mm。
1.6人工槽用電火花或其他方法制作。槽的尺寸可用光切法或其他方法測量。
2 儀器和設備
2.1探傷時應使用經過定期校驗的超聲波探傷儀、探頭、標準試樣及用來保證恒定檢查參數(shù)(入射角、掃描螺距等)的輔肋設備。
2.2探傷儀應選用性能穩(wěn)定的脈沖反射式多通道或單通道超聲波探傷儀。技術指標應符合國家有關脈沖反射式超聲波探傷儀的技術條件。
2.3探頭選擇頻率為5~10MHz的線聚焦或點聚焦。
2.4機械傳動設備除應符合4.3條的要求外,還應具有足夠的精度。
3 操作人員
操作人員應由經有關無損檢測鑒定部門考核取得Ⅲ級或Ⅲ級以上技術資格證書的人員擔任。
4 探傷條件及步聚
4.1被探鋼管的質量應符合有關技術標準的規(guī)定。
4.2用液浸法探傷時聲耦合采用局部水浸法,耦合介質—水應保持清凈,無氣泡,必要時可加入消氣劑。
4.3靜態(tài)調試應出現(xiàn)清晰的內外表面人工槽的回波,用來報警的缺陷回波在滿幅的50~80%之間選定某幅度作為標準報警幅度。此時,儀器的動態(tài)范圍不低于10dB。
當內外壁人工槽回波幅度差3~6dB時,內外壁人工槽回波應分別報警j內外槽回波分不開時,應選低的回波某幅度值為標準報警幅度。靜態(tài)調試應使人工槽在圓周各位置的回波幅度與標準幅度的差別:
管壁厚小于或等于2mm時,不大于正負1dB。
管壁厚大于2mm時,不大于正負2dB。
4.4動態(tài)調試的探傷的條件相同。設備在穩(wěn)定的工作狀態(tài)下,標準試樣不少于五次通過探傷設備時,探傷設備應不少于100%的報警或指示。標準試樣每次通過設備時都應相對于前一次位置作60~80度的旋轉。
4.5每次使用探傷設備或變更鋼管規(guī)格時均需用標準試樣進行靜態(tài)和動態(tài)調試。
4.6鋼管相對探頭(或探頭相對鋼管)旋轉,聚焦超聲束在管表面以掃描軌跡為螺旋式運動的狀態(tài)下.用液浸法對鋼管進行聲束100%覆差的逐根探傷。
注:脈沖橫波反射法只適用于壁厚與外徑之比不大于0.2的鋼管;壁厚與外徑之比大于0.2的鋼管,探傷療法由供需雙方協(xié)商確定。
4.7采用沿鋼管周向鋸齒形傳播方式的超聲波,主要探測縱向缺陷。為避免探頭相對鋼管周向旋轉運動方向帶來的影響,超聲波應分別由鋼管橫截面法線的兩側入射—即沿兩個方向探傷。
注:橫向缺陷和層狀缺陷的探傷及評定方法由供需雙方協(xié)商確定。
4.8探傷過程中,每隔一定的時間需用標準試樣校準設備,如發(fā)現(xiàn)不符合4.4條要求時,應對設備進行重新調試,然后對上次校準探傷的鋼管重新探傷。
4.9相應標準及合同中均未注明探傷標準級別時,則按1.5條的第五級標準進行探傷。
5 探傷結果的評定
5.1經探傷未發(fā)現(xiàn)報警信號的鋼管,可評為合格品。
5.2經探傷發(fā)現(xiàn)報警信號(靜態(tài)能調出高于標準報警幅度的缺陷波)的鋼管評為不合格品。不合格品可以重新組批,然后重新進行探傷,如探傷合格,仍可評為合格品。
6 探傷記錄的報告
6.1探傷記錄應包括下列內容:
6.1.1鋼管的鋼號、爐號、規(guī)格;
6.1.2探傷級別;
6.1.3探傷儀型號:探頭頻率、探頭晶片尺寸、聚焦型式、透鏡曲率半徑、重復頻率、螺距;
6.1.4標準試樣中人工槽的長度、深度、寬度;
6.1.5耦合劑;
6.1.6合格根數(shù)、不合格根數(shù);
6.1.7標準試樣校準時間和情況;
6.1.8操作者及技術級別、探傷日期。
6.2探傷報告主要內容:
6.2.1鋼管鋼號、規(guī)格、爐號、根數(shù);
6.2.2探傷級別;
6.2.3探傷方法、儀器型號、探頭頻率;
6.2.4操作者及技術級別、探傷日期。